姊姊好心送套房子「給弟弟一家住」 弟弟「卻賣掉房子」4年後親情變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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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:

姊姊有權撤銷,駁回弟弟訴求
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丹夫婦出具的《承諾書》中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張浩,而張浩持有該《承諾書》並起訴要求張丹夫婦履行協議,應認定其已經接受贈與,故雙方贈與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並生效。


但是,本案中的贈與合同,並不屬於法律規定中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,且房屋產權始終未轉移變更至張浩名下,張丹夫婦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。現張丹夫婦明確表示撤銷贈與,故張浩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。最終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張浩的訴訟請求。

示意圖達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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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說法:


法官說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徵,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於一種施惠行為,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,贈與人撤銷贈與的一般不會損害受贈人的權益,因此,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,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

根據大陸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,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對於不動產而言,所有權的轉移應以變更權利登記為要件,交付並不代表所有權的轉移,因此,贈與的房屋在交付後、權利登記變更之前,仍屬於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,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。

示意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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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鏈接
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四條: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,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。第六百五十八條: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、扶貧、助殘等公益、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,不適用前款規定。第六百五十九條: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,應當辦理有關手續。

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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