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遇離異女!他大方買房「給小三母女住」 「情人不幸離世」幾個月房子卻收不回

雖然輸了兩場官司,但王女士還是不服,於是只將自己的個人物品帶走,卻將母親張女士的所有遺物留在案涉房屋,並導致李先生無法出租。

李先生想過直接找人全部搬走後處理掉,但傢具等財物都是屬於張女士的遺產,按照法律規定,應當歸王女士所有,其害怕自己私自處分后,被王女士追究自己的法律責任。

隨後李先生又將王女士告上法庭,理由是王女士是張女士的唯一法定繼承人,張女士的所有遺產都應當歸王女士繼承,因此王女士有義務將案涉房屋內的物品全部搬走,且還要賠償其因房屋被佔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.6萬元。

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,自然人死亡,沒有立遺囑的,其遺產應當由自然人的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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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麼李先生的訴求最終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?

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,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前提條件: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;二是有損害結果發生;三是兩者之間有因果關係。

本案中,張女士生前與李先生是情人關係,且系李先生主動讓張女士居住的,張女士去世后該房屋內存放的系其遺物,故佔有上述房屋的並非王女士,即其不是事實上的侵權人,且並沒有過錯行為,故李先生主張賠償經濟損失,於法無據。

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,當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予以證明,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
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李先生沒有證據證明其主張,故駁回其全部訴求並承擔案件受理費。

一審宣判後李先生不服,並提出以下觀點上訴:

民‬法‬典‬第‬240條‬規‬定,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,依法享有佔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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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作為案涉房屋所有權人,依法享有佔有、使用、收益和處分的權利。張女士遺留在該房屋內的物品,影響了其的上述權利,是對其物權的一種妨害。王女士作為張女士之女,未將物品取走保管,惡意佔有房屋近幾年時間,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,足以證明王女士就是實際侵權人,

可王女士立馬反駁稱,李先生與母親系情人關係,雙方在案涉房屋內居住有違公序良俗,李先生的損失訴求不應受法律保護。

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在法院判決王女士騰出案涉房屋之前,王女士並非因過錯故意侵害李先生對案涉房屋的權益。法院判決王女士騰出案涉房屋,其已經騰出案涉房屋,因此二審法院同樣駁回李先生的所有訴求。


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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