姊姊好心送套房子「給弟弟一家住」 弟弟「卻賣掉房子」4年後親情變調

近日大陸廈門思明區法院審理這樣一起案件,姊姊因疼愛無房的弟弟,決定把一套房子贈給弟弟一家居住使用,不料弟弟卻要將房子賣掉,如今姊弟鬧上法庭,原本基於親情的好心舉動,結局卻令人唏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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疼愛:

張丹與張浩(均為化名)是姐弟,從小關係親密。張丹一直對弟弟疼愛有加,結婚後也經常在生活上、經濟上給予弟弟幫助。

張丹名下有一套本市房產,長期設定有抵押登記,因弟弟無房,張丹與丈夫便決定把這套房子給弟弟一家居住使用。於是,夫妻倆向張浩出具一份《承諾書》,表明自願將張丹名下這套房產無償贈與張浩,並隨時可辦理公證手續。之後,張丹夫婦將出售這套房產等權利公證委託給張浩,張浩及其家人搬進來居住,但雙方並未辦理房產過戶及贈與公證手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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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

糾紛:

4年後,張浩打算出售房屋,便多次要求姊姊、姐夫儘快償還銀行抵押貸款,註銷抵押登記,但姊姊、姐夫沒有同意。之後,張浩就以張丹(甲方)的名義將房產以1400萬元人民幣(約台幣6千萬)出售給林某,雙方簽訂一份《房屋買賣交易合同》,約定購房款分三期支付。其中,首期款570萬元,存入置業擔保公司指定的帳戶,以滌除房產的抵押登記;第二期款40萬元,在辦理完按揭抵押手續當日支付到張浩名下帳戶;第三期款790萬元,通過銀行商業貸款方式支付到甲方權屬人張丹名下帳戶(該銀行卡由張浩持有)。

之後,林某依約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購房款,銀行亦依約將購房貸款790萬元發放至張丹名下帳戶。

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,弟弟屢屢向姊姊、姐夫催討房屋解押款,姐弟倆心生嫌隙,張浩將張丹夫婦起訴至法院。

張浩認為,姊姊、姐夫既然已將房產贈與自己,那1400萬元的購房款就應歸自己所有,他們應該清償房產的解押款570萬元,還要協助支取打到張丹銀行卡的790萬元。

張丹夫婦認為,張丹比較溺愛張浩,是考慮到弟弟無房才將房產贈與他。現張浩對張丹存在不滿情緒,雙方進而發生衝突、矛盾,他們決定撤銷對張浩的贈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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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決:

姊姊有權撤銷,駁回弟弟訴求

法院經審理認為,張丹夫婦出具的《承諾書》中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張浩,而張浩持有該《承諾書》並起訴要求張丹夫婦履行協議,應認定其已經接受贈與,故雙方贈與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並生效。

但是,本案中的贈與合同,並不屬於法律規定中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,且房屋產權始終未轉移變更至張浩名下,張丹夫婦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。現張丹夫婦明確表示撤銷贈與,故張浩的訴求缺乏法律依據。最終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張浩的訴訟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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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官說法:

法官說,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,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。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徵,贈與人將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本質上屬於一種施惠行為,受贈人是純獲利益者,贈與人撤銷贈與的一般不會損害受贈人的權益,因此,法律賦予贈與人任意撤銷權,以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。

根據大陸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,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對於不動產而言,所有權的轉移應以變更權利登記為要件,交付並不代表所有權的轉移,因此,贈與的房屋在交付後、權利登記變更之前,仍屬於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,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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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條鏈接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四條:不動產物權的設立、變更、轉讓和消滅,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,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。第六百五十八條: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。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、扶貧、助殘等公益、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,不適用前款規定。第六百五十九條: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,應當辦理有關手續。
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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