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男子「吃霸王餐逃跑」他摔傷住院11天 8個月後「老闆娘收到傳票」愣住

原本以為自己吃點虧,這個事情就過去了,只是讓李歡沒有想到的是,在八個月後,李歡竟然收到了法院的傳票,而狀告他們的,正是那名逃單的男子張洪。

據了解,原來是那晚張洪摔倒,造成了左髕骨骨折,在醫院住了11天,花費了2萬元錢,出院,左腿也會時常傳來不舒服的感覺,在越想越氣之下,就將李歡告上了法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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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歡在了解完事情的緣由,感覺十分荒謬,對方逃單還惡人先告狀,堅信自己有理的李歡,沒有聘請律師,只是寫了一份答辯狀,將事情發生的來龍去脈寫了上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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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庭審中,張洪認為,自己吃飯沒付錢,並不是他一個人的錯,李歡將所有的錯誤都指向他,是不合法的。他在當時之所以摔倒住院,就是因為李歡的追趕和驚嚇所導致的,所以李歡應該對他的住院負責任。
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179條規定: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,應當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、營養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。

要求李歡賠償包括醫療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失費,總計17萬元。

法院經過綜合考量,給出了判罰,法官認為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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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民法典》第579條規定:如果一方未支付價款、‌報酬、‌租金、‌利息,‌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,‌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。‌

此次事件中,張洪等人到店吃飯,李歡把飯菜端出來,雙方就已經形成了合同關係。李歡履行了上菜的義務,那麼張洪等人也要履行結帳的義務。張洪的逃跑,屬於違約在先。
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165條規定: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張洪等人吃完飯不買單,李歡有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,追趕也是合情合理的

張洪作為一個成年人,逃跑時候摔傷,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全部後果。要求賠償於情於理不符,無法可依。

最終,法院駁回了張洪的訟訴請求,且要求他承擔1千塊的訟訴費。

面對著這樣的判罰,張洪不服,提起上訴,二審則是維持了原判。

對於這件事,有網友表示:不是誰受傷誰就有理的,如果都這樣判,你看還有哪個惡人敢告狀。

對此,大家有什麼想說的?歡迎大家討論


參考來源:搜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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