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住新房1個月!他吃完飯回家「天花板多66個洞」 「氣炸上樓找鄰居理論」最終結局看傻了

余某認為,他家裝修問過了工程部,是工程部說房屋厚度足夠,沒有阻止工人繼續施工的,所以這件事易先生應該找工程部去協商,不應該找他。


然而,易先生去找物管的時候,他們卻拿出了一份裝修承諾書,上面說明不能動承重牆和主體結構。也就是說,余某家裡裝修已經動了房子的主體結構,是余某家違反了裝修承諾書的規定,易先生應該去找余某。


物管和余某相互踢皮球,誰也別不願意為易先生家的66個大洞負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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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法律分析


易先生作為新房的業主,其權益受到侵害,應當受到法律保護;余某作為樓上房屋的業主和裝修負責人,其裝修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;物管作為社區的管理方,有責任監督業主的裝修行為,並維護社區的公共安全。


根據《民法典》的相關規定,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相鄰關係。


1、首先,余某在裝修過程中,未經易先生同意,擅自在地板上打洞,導致易先生家房頂出現多處破損,嚴重侵害了易先生的相鄰權。

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:不動產的相鄰各方,應當按照有利生產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精神,正確處理截水、排水、通行、通風、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,應當停止侵害,排除妨礙,賠償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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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某的裝修行為已經給易先生造成了實際損失,應當停止侵害並賠償損失。


此外,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: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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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某明知裝修行為可能損害樓下業主易先生的權益,仍然放任裝修工人繼續施工,其主觀上存在過錯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

2、其次,對於物管而言,其作為社區的管理機構,應當承擔起對業主裝修行為的監督職責。

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: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,妥善維修、養護、清潔、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,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,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、財產安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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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,物管在得知余某裝修行為存在可能損害其他業主權益的情況下,未能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制止,而是放任余某繼續施工,最終導致了易先生家房頂破損的結果。


因此,物管在本案中未盡到其應有的管理職責,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

綜上所述,余某和物管在本案中均存在違法行為,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

易先生作為受損方,有權要求余某賠償因其裝修行為造成的損失,並可以要求物管承擔因未盡到管理職責而導致的相應責任。


同時,易先生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余某和物管的法律責任,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


事情最後,因為鄰居和物管相互推諉,而易先生家也因為此事沒法住人,一家人只好去外面找地方臨時住幾天。


易先生尋求不了解決辦法,最終還是報了警,並表示,如果他們還不願意出面解決問題,他會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。


有人說,易先生一開始就做錯了,應該發現之後直接報警,讓警察聯繫樓上的鄰居和物管,自己先站在主導位置上,讓他們來找自己談,他自己沒沉住氣,最後就會導致自己處在被動位置。


參考來源:今日頭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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